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被保险人需签署该确认函方可启动保险赔偿程序。
然而,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这一手续,亦不会对受害方的权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鉴于此,当事故处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将事故认定书送达至相应交通事故责任人时,该责任人即便未在文件上进行签字,亦无法否定其承担责任的事实。若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仍然拒绝进行赔付,当事人可依据国家法律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