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在学前阶段的幼儿群体来说,他们并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当这些儿童在校园内受到了人身伤害时,需要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来追究相关责任。这时,幼儿园作为学校方,无疑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然而,如果幼儿园能够出具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教育与管理的义务,那么就可以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所需要支付的赔偿款项主要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为了治疗和康复而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等等。若不幸导致幼儿身体残疾,幼儿园还需承担残疾生活辅助工具的购置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