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所产生的保证金,应当直接存入由监督执行机关选定且指定银行的专项账户之中。因此,究竟谁应承担取保候审所需款项的负担,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有足够意愿和经济能力来支付这笔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