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擅自更改生产日期以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识的行为,除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政府机构也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并视情节轻重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惩罚:
首先是警告处理,其次是没收违规所得,同时还将面临违法所得一倍到十倍不等的罚款处罚;如果商家没有违法所得,那么罚款金额将会被定为五十万元人民币以内;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还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