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涉及特定情况的刑事案件时,应遵守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要求。此条款明确指出了两种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即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情况。举例来说,若某人因在街头随意丢弃卡片而遭逮捕,这种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仅构成轻微的违法行为,例如拾得他人遗失物品后拒绝归还等,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其他相对较轻的罪名。若涉案人员因上述行为遭到逮捕,并且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的刑罚较轻,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依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最终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其中包括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涉案人员涉嫌的罪行较为严重,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充足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导致社会风险,那么通常情况下将无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总而言之,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必须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若街头丢弃卡片的行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的刑罚较轻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该行为人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反之,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通常情况下将无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