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之第二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当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人犯”)的近亲面临疾病严重或生命垂危等困境之际,应立即通知该犯罪嫌疑人人。此举意味着在人犯的近亲遭遇病重或离世这样敏感得令人揪心的时刻,看守所必须迅速地通知人犯本人,使其能够及时获悉相关信息,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关于律师能否与被关押的人犯进行会面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的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看守所将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是国家安全机关发出的释放通知书,为被释放的人犯办理释放手续;而对于那些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转送到异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则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为他们办理出所手续。
然而,这些条款并未直接明确律师是否有权会见人犯,因此我们还需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进一步解读。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第四十一条明确要求看守所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执法教育,强调纪律的遵守,并且还要向人民检察院汇报监管活动的详细情况。
然而,这条规定并未直接涉及到律师会见人犯的问题。综合以上分析,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尚不能直接得出律师是否有权利会见人犯的明确答案。
然而,通常情况下,律师在人犯被羁押期间是可以依法进行会见的,但是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有更详尽的阐述,因此我们需要查阅相关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条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一条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