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当行为人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时,若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定为此项罪名。针对流水高达96万元却未获取任何利益的情况,法院将会对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程度、行为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若确实未获得任何收益,这有可能成为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然而具体的刑罚期限仍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刑期将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