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认定标准,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实施这一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在其自身职权范围内便于直接或间接挪用相关单位的公款、资金的人员;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挪用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最低限度应当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该项挪用行为既可以是将所占有的公款、资金据为己有,也可以用于向私人借贷或者投资,甚至将其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诸如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最后,无论行为人的挪用行为是否超过3个月尚未归还,亦或是其所挪用的金额是否超过1万元但却被用于非法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了公款、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性,就可被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