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过程之中,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干扰司法机关工作等方面的考虑,被害人往往无法亲自阅读相关案卷资料。
然而,依据相关法规,被害人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在获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有权查阅、摘录以及复印案卷材料。
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阅卷作业。针对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若希望开展阅卷工作,同样也须遵照法律步骤,首先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尽管被害人本人无法直接接触到案卷,但只要遵循正规程序且得到相关单位的允许,便可间接实现阅卷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