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汽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由机动车实际使用者为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在租赁或借用等特殊场景中,机动车所有者与实际使用者并非为同一主体,此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肇事车辆被认定为主责方,则该机动车应当首先在其强制性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对受害者进行足额赔偿;若存在赔偿数额不足的现象,则次要用实际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当机动车所有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因素时,他们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民事赔偿责任,它指的是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一法律事实,采取实施金钱方式来弥补后果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责任范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侵权等情况。私法上的赔偿责任遵循着'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的原则,需要让受害者得以弥补其损失,同时避免让他们因此获得任何额外利益。相比之下,补偿行为则更多地体现在特定情境下,对受害者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修复与弥补,并且并不严格遵从'完全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