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检察院有权依法通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施行取保候审。具体而言,若涉案人或被告有潜在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又或是面临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等较重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的情况,则可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那些行动不便的患病者、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以及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妇女和儿童等特殊群体,同样可以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在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如发现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可依法决定对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将此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