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保释候审的过程中,被保释候审的对象通常需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日常生活和活动,以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监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因工作、学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离开原定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时,该人员可向负责实施保释候审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变更保释候审的地域范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申请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同意,且通常会附带一系列的限制条款,例如被保释候审者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严格遵守既定的时间安排以及定期汇报自身行踪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