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强奸罪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对女性实施性侵犯的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若有人教唆他人进行强奸行为,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强奸罪的共犯。尽管在原有的法律条款中并未明确指出“教唆他人强奸”这一特定罪行及其对应刑罚,然而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与执行者将构成共同犯罪,故而教唆者亦须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倘若教唆者所施行的行为满足了强奸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即通过暴力、胁迫或其它非法手段使他人实行强奸),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教唆者有义务与真正执行者共同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根据案件的细节、手段、后果及动机、目的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来定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教唆他人进行强奸违法行为,同样应视为强奸罪,教唆者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