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环节本身并非意味着被从轻审判的必然前提条件,它仅为众多强制性措施之一。实施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人员能持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所赋予其的各项义务,同时也确保其行为无法对刑事诉讼程序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在司法实践中,所谓从轻处理往往是指在裁判过程中充分关注到被告人所表现出的一系列有助于量刑减轻的因素,比如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积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以及获得受害者的谅解等等。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自首行为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依据。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交代了自身的罪行,但若未能满足自首的全部要件,仍有可能得到从轻处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直接涉及到取保候审与从轻处理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从轻处理的结果,除非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展现出自首或其他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若仅因被取保候审而无其他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存在,那么在量刑阶段,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因为取保候审的原因而给予从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