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获得保释候审的过程中,倘若接到指令前往某地,并不必然预示着将面临收监境地。保释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摆脱羁押状态,转而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的权利。若被要求前往某地是为了配合相关调查工作、出席法庭审理或参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活动,那么这往往属于正常程序的组成部分。
然而,仅当出现特定情形,例如违反保释候审的相关规定、干扰司法程序等行为时,才有可能导致保释候审被撤销,进而引发对是否需要收监的进一步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