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拒绝支付非社保用药的相关赔偿,您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关于医疗费用的判定,法院并不将社保范围内的用药与社保范围外的用药进行区别对待,凡是符合规定且合乎情理的费用均会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针对非社保用药不予理赔的条款实际上属于免责条款范畴;若在推销商业汽车保险产品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提醒消费者仔细阅读保障条款信息或者通过某些文字表述及言辞举动误导了消费者,致使其错误地以为汽车保险能够赔付非社保用药,则该类条款实际上便失去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