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主要途径为出让与划拨,尽管二者存在诸多显著差异,值得我们悉心解读与分析。
首先探讨的是性质问题:出让,即是由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在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向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向其征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至于划拨,该种方式下,国家则是免费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以土地使用者;由于未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其它的限制条件,例如禁止转让、租赁及抵押等。再来看取得方式:出让通常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来操作,在此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者还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提出了相应要求;
然而,划拨仅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复,土地使用者便只需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即可,甚至部分情况下,可以无偿获取土地使用权。接下来谈谈权利义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享有法定范围内的处置权力,包含转让、租赁以及抵押等方面的安排;
然而,相比之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却可能面临着更为广泛的限制。
最后,期限长短亦大相径庭:出让土地使用权往往都设定有清晰的使用期限,如40年、50年乃至70年不等;反之,划拨土地使用权亦遵循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倘若无另行规定,则一般未设明确的期限限制。
此外,单位类型也是有别于出让的关键所在:出让土地之上往往修建有商住楼、办公楼等营业性的建筑物;而划拨土地,则大抵用于公益事业用房或是回迁房、保障性住房等非经营性建筑领域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