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恋爱与同居关系中,对于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然而,若女方因此次怀孕流产而引发的医疗费及营养补充等合理需求,便有权要求男方共同承担这部分开销。
其次,如果涉及到具有欺骗性质的恋爱与同居行为,男方故意对其已婚状况进行隐瞒,以致女方错认为自身享有完全的性自主权益,进而遭受身心伤害,此时女方有权索偿。该类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就医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合理开支,同时也包括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对他人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如导致受害人残疾,则需额外支付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导致受害人死亡,则需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的赔偿金额通常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若流产并非由男方的过失所引起,那么女方将无需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