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夫妇二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而此时双方均已离开了首次领取结婚证的地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予以考虑:
首先,当其中一位配偶在异地长久居住超过了一年,且其对返回原地办理离婚手续表示抗拒时,另一方仅能通过向所在地区进行诉讼,请求法庭作出裁决,以此达成离婚目的;
其次,倘若两位当事人同时身处异乡,并且共同生活在同一座城市中,则在此种情况下,前者可以向城市的法院呈递离婚诉求,经过法院的调解或者裁决,从而实现告别婚姻之愿;
最后,若其中一位配偶在他乡的逗留未满一年,此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在初始居住地或初次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庭的裁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