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变更合同,企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提前通知劳动者并说明原因,积极协商。保留好客观情况变化的相关证据,如迁移文件、兼并协议等。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变更合同,用人单位收集证据要合法有效,如业绩考核记录等。调整岗位前与劳动者沟通,说明调整依据和目的。
(三)出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变更合同,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女职工身体状况证明进行合理变更,同时确保变更不会损害女职工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