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以下情况可享受免赔优惠待遇:
首先,对负有次要事故责任程度的相关方而言,其所遭受的免赔率为5%;对于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程度的各方来说,其所面临的免赔率则为8%;而对于那些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程度的相关方来说,他们所承受的免赔率将达到10%;
最后,如果相关方需要独自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或者单方面造成事故,那么他们所面临的免赔率将高达15%。
其次,若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找到该第三方,那么此时的免赔率将上升至30%。
再次,如果被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方式来处理交通事故,但却无法证明事故原因,那么他们将面临20%的免赔率。
此外,如果在投保过程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行驶区域,然而保险事故却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之外,那么此时的免赔率将会额外增加10%。
最后,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那么免赔率将从第三次开始,每次都将额外增加5%。
《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六)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