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听障人士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若罪犯为既聋且哑之人或失明者,在量刑时可予以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听障人士并非严格要求必须从轻、减轻乃至豁免刑罚,而是应当依据行为实施人的认知与自我控制能力以及相关实际情况,从而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和判断后作出相应裁定。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