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次婚姻中生育子女并不需要出示离婚证书。
然而,当再次缔结合同时则需提供离婚证书以证实其为单身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则应准许离婚。在此过程中,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而婚姻登记机构在确认双方确属自愿且已妥善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等事宜后,将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