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安局对被拘留人进行逮捕决断之后的二十四个自然小时之内,需对其展开严厉地讯问。
如若发现此人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拘留处理,那么他们必须迅速地将被拘留者释放并且发放相应的释放凭证。因此,当某人遭遇了刑事拘留三十天这样的严重状况,公安局也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严格的讯问流程,同时在发现不应该拘留此人之人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释放。在这整个过程中,并不需要其他机关或者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签字确认,除非有其他的法律或者规定明确地提出这种必要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