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归位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理。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
其次,按照级别管辖原则,对于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审审理权限。换句话说,工伤待遇争议的一审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而中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件进行终审裁决。在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一审工伤待遇争议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