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报销(社保机构承担约80%,用人单位负担约20%)。
2.住院期间餐费补贴:以实际入住日期计算每日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由社保机构承担其中约70%)。
3.交通费补贴:上限为300至1000元之间(由社保机构承担)。
4.停工留薪工资:按照当事人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原有的工资水平计算发放(以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5.护理费:以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天数(由用人单位承担)。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当事人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最高可为7个月(由社保机构承担)。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照当事人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最高为1个月(由社保机构承担)。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事人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得出,最高为4个月(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