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强迫性交行为构成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便在受害者予以谅解的前提下,被告人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若受害者表示原谅,这一情节将可能成为法院酌情减轻或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最终生效的判决结果往往需要结合各类案件的详细特征与事实情况,诸如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犯罪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及罪犯行为表现出的悔过态度等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全面考量。因此,关于是否对被告人定罪以及量刑的轻重程度,都必须由法院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严谨而周密的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