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冷静期”。按照法定程序,原告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未果则进入正式的审判环节进行审理和裁决。而“离婚冷静期”则主要适用于自愿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如果有任意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离婚的,都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