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时,对于员工所能获得的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关劳动者因雇主未依规缴纳相关社会保障费用而选择与之解除劳动关系,雇主应当对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针对此类情形,雇主应根据员工为企业服务的具体年限,每年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比例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劳动者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可将这部分时间视为一整年来进行计算;至于低于六个月的,则只需要给予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补偿即可。其次,对于月平均工资的具体计算问题,法律也有详细规定,即应以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作为衡量标准。
如遇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在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年度当地全职员工平均水平的三倍时,此时雇主所必须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会变更为该员工每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并且这部分薪酬赔偿的年限上限不应超过总共十二年。另一方面,倘若雇主存在未依法缴纳各类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补缴,同时还有可能面临由雇主承担的相应行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