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保险费用。
2.在签署保单时,未充分履行相关的真实告知义务。
3.保险事件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
4.保险事故被认定为是责任免除事项的一部分。
5.所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存在法律效力瑕疵,被视为无效合同。
6.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免除期限内。
7.在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时,缺乏必备的索赔单证及相关资料。
8.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9.已超出法定的理赔时效限制。
《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