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审制度的期限设定为共计三天周期。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若当事人对于定责结果或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则可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该证明送达到个人的日期起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正式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如当事人错过了上述时限而未及时提交复核申请,则我们将不受理其申请,同时会给以书面形式回应申请人告知这一情况。在这份复核申请文件中,当事人应当明确提出具体的复核请求、理由以及支持上述请求的主要事实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