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后,若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预计可能判处轻于拘役或处以简易程序处罚的、或许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妄图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减轻监禁威胁程度的情况、或者因患严重疾病而导致生活无法完全自理、甚至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这些人群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同时,如果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