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楼顶使用权并不仅仅为顶层用户所独有,而是归属于所有业户共同使用。若顶层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并未被包含在楼顶的产权之中,那么楼顶便应视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使用权亦归属全体业主共享,而监督权则交由该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行使。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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