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被确诊为肝癌时,他们仍然具有购买保险的资格,但其可选择的范围会有所限制。在健康保险领域,许多产品都无法满足健康告知的要求,因此并不适用。
然而,对于那些健康告知相对宽松的保险产品,如惠民保和意外险,则是更为适宜的选择。
此外,诸如年金险以及增额终身寿险等理财型保险,同样也可以考虑购买。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单、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条款或者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条款。
《肝癌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肝癌是指恶性肝细胞瘤、肝细胞癌、肝内胆管细胞癌、肝内胆管原位癌、肝外胆管癌、胆管细胞癌等肝癌。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标的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抽象的用语或者用不明确的方式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