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抵押汽车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潜在的风险:
首先,作为抵押物的车辆,其所有权并不完全归属于投资者,因为贷款机构仍然保留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对于此种车辆而言,往往还涉及到其他的抵押或债权关系,使得车辆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
再者,由于已经被设定为抵押财产,这类车辆是无法进行过户交易的;
最后,当涉及到办理保险、机动车年审等手续时,由于车辆本身存在的抵押问题,可能会导致相关资料的缺失,从而增加了办理手续的难度和复杂性。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