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安机关决定暂扣嫌疑人至协助侦查环节进行案件审理,其中如若实施的是传唤或拘传等程序,通常情况下,被羁押时间不应超出十二个小时;
然而若在侦办过程中涉及到极其严重或者复杂的案件内容以及存在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的情形时,则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释放相关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