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往往无法立刻与被拘留人相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并确认犯罪嫌疑人后,应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告知其家人此情,但若存在妨碍侦查之情形,则可能不予通知。针对会见权利方面,原则上需待到侦查机关认可或者律师参与取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关于具体的会面时间,可能因案情复杂程度高低有所不同,因此并无确定性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