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被拆除房屋的房产补偿费用(即所谓“房屋重置费”),其主要用途在于弥补被拆除非法建筑物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补偿金额将依据被拆除建筑的构造特征和使用寿命长短等因素进行分类划分,并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确定。
(2)针对周转补偿的费用,是为了补偿那些在临时居所以及自行寻找新居过程中遭遇困难并需要经济支持的被拆除了合法建筑物的家庭成员;这个项目的补偿费用将会依据被拆迁家庭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自身的居住空间需求进行评估,从而给予每个月适当的补助金。
(3)对于有主动意愿搬离城市中心区域,或者不再寻求拆迁公司提供住房安置服务的居民来说,奖励性补偿费用将分级设定;政府会根据该地区的实际状况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来制定这些奖励性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