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居住证已届有效期,无需重新申领新的证件,亦非简单更换即可,所需仅是前往该居所所在之公安派出所或经公安机关授权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更新签注手续即可。若居民需在当地连续居住,必须在每满足一整年期限之前的一个月份之内,亲自至所在地之警署派出所或接受公安机关委任的社区服务机构进行签注手续的申请。此居住证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局所颁发,并采取年度签注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而言,如果需要连续留在某地居住,需在每次满一整年期限之前的一个月份之内,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经过公安机关认可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续期签注手续。如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将导致居住证的使用权暂时失效;
然而,通过进行补办签注手续,可以恢复居住证的使用权,并且其持有人在该地区的居住年限将会从补办签注手续成功的那一天开始继续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