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之最长时限,应严格遵守不超过十二个月之限制。若被控犯有制造
假冒伪劣产品罪名而被实施取保候审之举措,需严谨审查相关人员是否有
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范的行为,例如是否已经暂停了对该案之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程序进行,抑或是否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取保候审之解禁工作。倘若发现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则可能需要对原有的
取保候审决定进行重新评估,甚至在必要之时
解除取保候审并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