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在涉及追偿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抚恤金等医疗费用相关诉讼中,其次是针对追讨劳动报酬状告的案件;
最后则是因由于情况的紧急性而必须先行执行的案件。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案件尚未经过正式审理,也可以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如有必要立即停止对他人权益的侵犯或阻碍,或者需要立即制止某种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那些需要立即归还用以购买生产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款项的情况,以及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所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等,都属于“情况紧急”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