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在正在投入使用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实施盗窃或破坏井盖行为的人群,如果已经十分明显地导致汽车、电车面临倾覆甚至毁坏的威胁,但却还没有酿成严重的后果,这类行为将被归类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惩处;
2、对于那些习惯于在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以及人员聚集场所实施盗窃或破坏井盖行为的人群,如果他们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但却还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行为将会被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惩处;
3、对于那些在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场所实施盗窃或破坏井盖行为的人群,如果他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的后果,但仍然坚持实施这种行为,最终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将会被分别归类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惩处。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