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被明确列为除外责任范畴,这意味着无论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产品种类如何,保险公司均不承担针对此类自杀行为的赔偿义务。
然而,若被保险人签署的是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额前提条件的合同,并且自合同生效日起已经超过了两个完整的保单年度,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发生自杀事件,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条款规定,履行相应的理赔责任。但是,如果合同生效时间尚未达到两年,保险公司将不予支付任何赔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