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劳动保障制度中,对于违反相关法规并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机构,受害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通过行政处理程序,接受其原经办机构的复查请求,如果对复查结果仍然表示不满,或者经办机构在法定时限内未能作出公正的复查决定,则可以向管辖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亦难咽下心中的苦水,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运用司法救济手段,当争议涉及到国家关于工资、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时,此类争议便被视为劳动争议。因此,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社会保险的相关条款,但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缴纳、少缴或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引发的纠纷,同样应归类为劳动争议范畴,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第三,借助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心以及法律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引导全社会积极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