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始自被实施刑事拘留#22#日起的期间内,仍具备从困境中解脱出来的可能性。
然而,当公安司法部门在案情调查的过程中,认定该涉案人员不应承担其应负之刑事责任时,倘若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实行拘留,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立即对其予以释放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