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可享受相应的赔偿待遇。
其中,七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当于其13个月工资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的劳动者则可享受到11个月工资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获取相当于其9个月工资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对于十级伤残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能够领取到相当于其7个月工资额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者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时,他们都有权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则需要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法规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