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辩护律师有权从犯罪嫌疑人开始受到侦查机构首次审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参与办案过程中来。
2.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构进行首次审问或者受到强制性措施约束后,他们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被告人亦可随时委托自己的辩护人。
3.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询问或者实施强制性措施时,有义务通知他们有委托辩护人人的权益。人民检察院则必须在收到有关提交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