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内,被保释者并非必须局限于户籍所在地,然而,仍须严格遵循一系列相关的约束性条件,例如禁止私自离开指定的居所范围。通常情况下,保释人员需按固定周期向司法机构进行报告,且不得干扰证人、鉴定人等关键参与方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详细的法律规定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一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