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即对于尚未被正式批准逮捕或已被捕但需变更刑罚执行方式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必将其关入牢狱之中,而只需提出担保人员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关保证文书,确保他们能在传唤时随时抵达,接受审判与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