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强制性行为未遂的案件,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涉案者或举报人士上报此类案件的时效做出明确限定。
然而,无论是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只要他们发现了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或者可疑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力且必须向公安部门、检察机构或法院上报或检举揭发。而涉案人士理应积极地采取行动,及时向警方报案并妥善地留存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